深圳公墓墓穴租售拟推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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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卞德龙)昨日,市法制办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拟规定对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允许直系亲属等人为死者健在的配偶预租留作合葬的墓穴或格位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卞德龙)昨日,市法制办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送审稿),拟规定对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允许直系亲属等人为死者健在的配偶预租留作合葬的墓穴或格位。社会各界可于8月7日前反馈意见或建议。

据市民政局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对我市殡葬改革起到积极作用,此次送审稿是对《条例》的修订。2012年,我市推行免除在我市死亡、尸体实行火化的居民和在异地死亡且尸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惠民措施,该措施在此次修订中得到了体现。

《条例》拟规定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租(售)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求经营单位应当详细记载租用者身份信息和死者基本信息,以此防止墓穴和格位的违规转让及炒卖。在禁止转让、炒卖的原则下,《条例》允许为死者健在的配偶预租留作合葬的墓穴或格位,及为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租墓穴或格位。购买、承租墓穴或格位的经办人应为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或受其直系亲属、配偶委托的自然人。

《条例》借鉴上海等地做法,拟设置公募维护制度,允许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基金,促进经营性公墓可持续发展。《条例》还提出,鼓励生态安置骨灰,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并对采用上述方式安置骨灰的,由政府予以奖励补贴。

社会各界可于8月7日前向市法制办反馈对《条例》的意见或建议,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传真为82002930,电子邮箱为zhulz@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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