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规划许可证 枣庄丰业房地产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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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一项目的过程中,五万多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薛城区住建部门决定征收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61万元,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薛城区住建局到薛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开发一项目的过程中,五万多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薛城区住建部门决定征收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61万元,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薛城区住建局到薛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薛住建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枣庄市新城龟山公园东侧、松花江路北侧的环秀山庄项目,建设总面积53497.4平方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61万元。

之前,薛城区住建局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80号、(2011)64号)等规定,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了薛住建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征收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环秀山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61万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薛住建征催字(2014)第06号行政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累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万元。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6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薛住建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内容;限被执行人枣庄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61万元。逾期不履行,薛城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记者 李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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